(经2013年7月5日院务会修订)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且以“百”为单位。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即贷款成功后,因休学、留级、时间错误等原因需要改变还款计划时,贷款期限不变。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正常学制年限毕业后第一、二年只需还息无需还本,第三年开始偿还本金及利息。
(五)每年1至10月可申请提前还款,11、12月不能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本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在合同还有一个月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不允许申请提前还款。
(六)2010年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申请贷款统一使用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网上填写申请表时自动生成),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二、贷款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院正式录取,全日制本科新生或在读的本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为其他监护人(不是父母)时,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拥有固定居住地;
3.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
4.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贷款申请
(一)申请时间
各区县资助中心接收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操作流程
贷款学生登录 www.csls.cdb.com.cn网站并进行实名注册→在线提交本人贷款申请→导出贷款申请表后,向高中(新生)、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贷款学生和共同贷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贷款申请审查合格的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并出具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报到,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线录入合同回执并盖公章,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当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辖区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向学生账户发放贷款。(学生可在网站上实时查询贷款受理进度)
(三)申请材料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等)持盖章的申请表、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具体需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贷款申请表2份(须经资格审查部门盖章确认);
2.学生证(非新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 ;
4.当地资助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并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五、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工作流程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相关部门要配合县(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信息及时通知相关县(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一)主要责任
1.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组织、指导、协调全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建立、完善、维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3)审核贷款学生资料,录入学生的欠缴费用总额和学院账户信息。
(4)对贷款学生就学信息变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系统,同时与贷款学生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沟通。
(5)对贷款的毕业学生进行毕业确认。打印毕业确认表,安排各系对贷款毕业学生进行毕业确认。
(6)及时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到账信息反馈院财务处。
(7)根据年份采集每个已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按照教育部数据格式上报教育部备案。
(8)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9)优先为在校的生源地贷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财务处
(1)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供学生贷款入账的学院固定账户信息,接受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学院账户信息包括开户结算机构(银行)、结算网点行号、开户结算网点(**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账户名称、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审核贷款学生欠费情况(欠费金额为0者,银行概不受理贷款申请)。
(3)学生贷款到账后,将实际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将交费发票交各系转发学生本人。
3.教务处
(1)及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
(2)为学籍变更的贷款学生出具相关证明,便于其办理还款手续。
4.招生就业处
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法(三方就业协议)。
5.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
(1)负责统一收集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按工作流程为学生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对按时报到、注册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必须于学院规定的报到注册日后的两日内为贷款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对不按时报到、注册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完成收集工作,及时为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2)对贷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做好监督工作,加强诚信教育。
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当贷款学生出现失踪、死亡等情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
对退学、入伍(在校生)等情况离校的贷款学生,要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并将情况书面报告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组织毕业的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
为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在学生毕业之前,各系需组织学生对其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贷款情况等进行确认。学生确认后,需要修改学生信息的,督促学生使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其个人信息或者督促学生回其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学生毕业半年内,开展贷款学生信息跟踪、查访、回馈。
(4)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包括诚信档案)。
(5)教育、引导学生优质就业,提高学生还贷能力。
(二)工作流程
1.各系将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系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兼职老师,于学院规定的学生报到、注册日的两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学院正式在册、按时报到入学学生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证明”空白处写明贷款学生的学号、专业及班级。
2.院财务处审核学生欠费情况
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证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院财务处共同完成审核学生欠费情况,并在“证明”的学生贷款受理信息栏中“贷款金额”后注明该生总欠费金额同时加盖院财务公章。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合同回执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于院财务处共同审核完学生欠费情况后,在线录入相关信息。
对不按时报到入学的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各系要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收集工作,及时为学生办理合同回执等贷款手续。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及时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系、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在上级部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系、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做好生源地贷款工作,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确保可持续性发展。各系、部门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性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